(2015)兴民初字第36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杜凯与王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凯,王靖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3687号原告杜凯,男,1993年1月4日出生,回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告王靖,男,197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凯与被告王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于2015年5月28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凯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元(免收),由原告杜凯负担。审判员 丁秀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金梅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