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刑初字第00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詹瑜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瑜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渝北法刑初字第00464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詹瑜,男,1986年12月1日出生于重庆市渝北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北部新区。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9月1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9月2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2012年10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3月18日被抓获,因吸食毒品于次日被行政拘留。因本案,于2015年3月3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北检刑诉(2015)4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詹瑜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邓益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詹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26日,被告人詹瑜在其位于重庆市北部新区XX路X号X幢X单元X-X的家中,容留肖某某、王某采取烫吸的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2015年3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詹瑜在家中卧室内,容留肖某某、王某、曹某某、宁某、陈某(未成年人)采取烫吸的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后被民警当场查获。民警从詹瑜的家中查获了吸毒工具和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被告人詹瑜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詹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提取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称量笔录及照片、检材提取笔录、物证检验报告、毒品检测样本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指认尿检板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辨认笔录;证人肖某某、王某、曹某某、宁某、陈某的证言;被告人詹瑜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詹瑜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詹瑜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詹瑜到案后坦白认罪,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詹瑜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30日起至2015年11月27日止,已折抵刑期2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对扣押在案的毒品及吸毒工具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小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