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驻民三终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新生与被上诉人王学文因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新生,王学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驻民三终字第24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新生,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学文,男,汉族。上诉人张新生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平舆县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2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新生以与王学文私下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经本院审查,张新生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新生撤回上诉。二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张新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光明审 判 员 孙 强代理审判员 吴宏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妍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