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南执字第0066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丁文璟与高华平、刘玉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5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文璟,高华平,刘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南执字第00663-5号申请执行人:丁文璟,男,汉族,住所地南陵县籍山镇被执行人:高华平,女,汉族,住所地南陵县籍山镇被执行人:刘玉华,女,汉族,住所地南陵县籍山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南民一初字第001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5月7日向被执行人高华平、刘玉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高华平、刘玉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高华平、刘玉华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位于南陵县城关惠民南路一幢住室(房产证号城私字第8206号.幢号1**号.地号10840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属扣押财产的引用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刘玉华所有的位于南陵县城关惠民南路一幢住室(房产证号城私字第8206号.幢号1**号.地号108403)。二、查封期限为叁年,自2015年5月28日起至2018年5月27日止。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旭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宗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