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雷法刑初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庄某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雷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某某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湛雷法刑初字第217号公诉机关雷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庄某某,男,196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6月19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因病被取保候审。于2015年4月15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雷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雷检诉刑诉(2015)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庄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符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份的某一天,被告人庄某某以人民币16000元钱的价格向“赤毛”购买下一辆无牌无证的墨绿色山鹿牌越野吉普车自用。时至2014年6月18日,庄某某驾驶该车在雷州市地方税务局附近处时,被雷州市公安局民警查扣。经雷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测检验,该辆吉普车的车架号码为90417,动机号码为903017。经查,该车系梁某于2011年5月5日在广东省信宜市体育二街自己房屋处被盗车辆。经鉴定:该车被盗时值款人民币35800元。案发后,该车已发还事主梁某。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庄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请法院依法判处。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份的某一天,被告人庄某某在雷州市杨家镇杨家客运站候车时,遇到一名绰号叫“赤毛”(另案处理)的朋友驾驶一辆墨绿色山鹿牌越野吉普车,庄某某便向“赤毛”借用该车开往雷州市城区办事。庄某某驾驶该车时感觉该车性能不错,于是办事返回后,就向“赤毛”提出要求购买该车,“赤毛”表示同意,经议价,庄某某就以人民币16000元钱的价格向“赤毛”购买该辆无牌无证的吉普车自用。时至2014年6月18日,庄某某驾驶该车在雷州市地方税务局附近处时,被雷州市公安局民警查获。经雷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测检验,该辆吉普车的车架号码为90417,动机号码为:903017。经查,该车系梁某于2011年5月5日在广东省信宜市体育二街自己房屋处被盗车辆。经雷州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被盗时值款人民币35800元。案发后,该车已发还事主梁某。上述事实,被告人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以下证据证实:1、物证:涉案越野吉普车一辆;2、被告人庄某某的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等书证;3、证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害人梁某的陈述;5、被告人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及说明材料;6、雷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粤雷公鉴(痕)字(2014)0020车辆检验鉴定报告、雷州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雷价认字(2014)226号价格鉴定意见书;7、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等笔录。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并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已查证属实,可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庄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庄某某能当庭坦白认罪,认罪态度较好,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维护正常司法管理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庄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培林审 判 员 何俊传人民陪审员 陈挺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谢江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