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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初字第15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原告湖南兴威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新景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兴威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省新景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初字第1509号原告湖南兴威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南二环二段306号兴威华天大酒店27-29楼。法定代表人彭要文,经理。被告湖南省新景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南二环二段306号兴威华天大酒店2701-2702号。法定代表人朱大志。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兴威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省新景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兴威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湖南省新景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兴威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兴威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省新景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9980元,减半收取4990元,由原告湖南兴威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蔡 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吴汪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