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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2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永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达埔信用社与王奕鸫、潘新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达埔信用社,王奕鸫,潘新培,洪才勇,郑奕宏,永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达埔信用社,王奕鸫,潘新培,洪才勇,郑奕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2388号原告永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达埔信用社,住所地永春县达埔镇岩峰村三郊线交叉路口。负责人吴福源,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林哲文,该社信贷员。被告王奕鸫,男,1979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潘新培,男1976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洪才勇,男,197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郑奕宏,男,197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永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达埔信用社诉被告王奕鸫、潘新培、洪才勇、郑奕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永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达埔信用社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永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达埔信用社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达埔信用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46元,减半收取1123元,由原告永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达埔信用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丽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蔡珊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