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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府民初字第019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原告府谷县亨福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榆林市西北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府谷县亨福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榆林市西北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府民初字第01908-2号原告府谷县亨福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被告榆林市西北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本院于2014年12月2日作出的(XXXX)府民初字第XXXXX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榆林市西北化工有限公司在XXXX银行XXXX支行的账号XXXXXXXXXX及XXXX银行XXXX分行的账号XXXXXXXXXX内存款3000000予以冻结、对府谷县银丰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在XXXXX银行XXX支行的账号XXXXXXXXXXXXX内存款3000000元予以冻结。现因本案已调解结案,故对该保全措施应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榆林市西北化工有限公司在XXXX银行XXXXX支行的账号XXXXXXX及XXXX银行XXXX分行的账号XXXXXXXXXXXXXX内存款3000000元的冻结。二、解除对府谷县银丰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在XXXX银行XXX支行的账号XXXXXXXXXXXXX内存款3000000元的冻结。。审判员  苗俊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乔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