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民初字第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鹤壁市龙升超市有限公司与池保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鹤壁市龙升超市有限公司,池保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初字第329号原告鹤壁市龙升超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聚磊,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池保军,男,1969年10月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鹤壁市龙升超市有限公司与被告池保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鹤壁市龙升超市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池保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鹤壁市龙升超市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鹤壁市龙升超市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池保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50元,减半收取2025元,由原告鹤壁市龙升超市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