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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右法执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陈广杰与斯钦朝格图、巴根(锋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右法执字第59号申请执行人陈广杰,男,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巴林右旗。申请执行人斯钦朝格图,男,蒙古族,教师,现住巴林右旗。被执行人巴根(锋文),男,蒙古族,工人,现住巴林右旗。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右民初字第1174号民事调解书的规定,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停止支付被执行人巴根(锋文)在巴林右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内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陶万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文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