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龙江民初字第1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赵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龙江民初字第1204号原告赵某,女,196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镇某街。被告徐某,男,197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镇某街。原告赵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故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诉称���她与被告徐某于2009年4月20日登记结婚,婚生女徐某某(2009年8月10日出生),婚后夫妻感情一直不好,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徐某于2012年4月离家出走至今无法联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徐某离婚,婚生女徐某某由她抚养,被告给付抚养费至孩子满18周岁止。原告赵某提供的证据:结婚证一件,证明她与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景星镇人民政府二街办事处介绍信,证明被告徐某于2012年4月离家出走至今无法联系的事实。被告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未答辩,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赵某与被告徐某于2009年4月20日登记结婚,婚生长女徐某某(2009年8月10日出生),现与原告赵某一起生活。婚后原、被告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徐某于2012年4月离家出走,至今无法联系,导致���妻感情破裂。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理应珍惜已建立起的婚姻家庭和夫妻感情。被告徐某于2012年4月外出至今无法联系,没有尽到丈夫和父亲的责任和义务,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诉讼请求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为调整婚姻家庭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赵某与被告徐某离婚;婚生女徐某某(2009年8月10日出生)由原告赵某抚养,被告徐某自2015年至徐某某满18周岁止给付徐某某抚养费4,000元,此款于每年的12月30日给付。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申请期限的告知: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必须履行义务,如未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计算。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权利人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执行。审 判 长  都兴东人民陪审员  江绍发人民陪审员  王学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