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遂商初字第6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陈建英与王钢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英,王钢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丽遂商初字第600号原告陈建英。被告王钢武。原告陈建英与被告王钢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归还借款28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10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10月1日,被告王钢武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陈建英借款28000元,并约定利息为月息20‰,同日出具借条一份。事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至今分文未归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钢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建英借款28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10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减半案件受理费250元,由被告王钢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建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丽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