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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郏民初字第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马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马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郏民初字第571号原告王某某,男,1952年7月29日生。被告马某,女,1955年10月10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马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王某某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王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贾卫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米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