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刘民初字第0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王海青与单正荣、徐纪红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青,单正荣,徐纪红,单春霞,冯友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刘民初字第0188号原告王海青。委托代理人李树声。被告单正荣。被告徐纪红。被告单春霞。被告冯友亮。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青与被告单正荣、徐纪红、单春霞、冯友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海青于2015年5月28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海青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20元,减半收取760元,由原告王海青负担。代理审判员 奚锦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