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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刘民初字第0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王海青与单正荣、徐纪红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青,单正荣,徐纪红,单春霞,冯友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刘民初字第0188号原告王海青。委托代理人李树声。被告单正荣。被告徐纪红。被告单春霞。被告冯友亮。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青与被告单正荣、徐纪红、单春霞、冯友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海青于2015年5月28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海青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20元,减半收取760元,由原告王海青负担。代理审判员  奚锦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