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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19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张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张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967号原告梁某某,男,1985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永城市。委托代理人蒋晓玲,女,196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城市。委托代理人龚秀萍,永城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女,1986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高中文化,住永城市。委托代理人曹静,永城市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   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东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