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19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张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张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967号原告梁某某,男,1985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永城市。委托代理人蒋晓玲,女,196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城市。委托代理人龚秀萍,永城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女,1986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高中文化,住永城市。委托代理人曹静,永城市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 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东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