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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商执字第1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县支行与李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县支行,李某某,石某某,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商执字第113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县支行。住所地商河县。代表人范某某,行长。被执行人李某某,女,1957年7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石某某,男,1957年8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周某某,男,1971年8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某某、石某某、周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司法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李某某、石某某、周某某有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县支行书面确认,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此案执行标的3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50元,公告费600元,申请执行费35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给付。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4)商商初字第278号民事判决书第一、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尹志勇审判员  高 营审判员  王兴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燕 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