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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执字第1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任琼琼与颜英、姚慧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青执字第1241号申请执行人任琼琼。被执行人颜英。被执行人姚慧。本院作出(2014)青执字第124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颜英的银行账户存款36000元,现因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颜英在银行的存款36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昌吴审判员  莫沙子审判员  何明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梁飞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