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执字第1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任琼琼与颜英、姚慧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青执字第1241号申请执行人任琼琼。被执行人颜英。被执行人姚慧。本院作出(2014)青执字第124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颜英的银行账户存款36000元,现因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颜英在银行的存款36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昌吴审判员 莫沙子审判员 何明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梁飞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