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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商初字第005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与上海雨赟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上海雨赟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商初字第00544号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住所地南通市中南世纪城14幢1005室。负责人谭爱国,该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云龙,该公司职员。被告上海雨赟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海湾旅游区海佳路18号236室。法定代表人李雨,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与被告上海雨赟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470元(已减半),由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陈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