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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萧民一初字第02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闫某与郝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郝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萧民一初字第02429号原告:闫某,女,1971年11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萧县。被告:郝某,男,1972年8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诉被告郝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某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闫某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闫某承担。审判员 朱 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曹争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