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繁执字第003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葛江与被执行人李金喜、张红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繁执字第00369-1号申请执行人:葛江,男,住繁昌县。被执行人:李金喜,男,住马鞍山市。被执行人:张红艳,女,住无为县。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繁民一初字第004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3月24日向被执行人李金喜、张红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金喜、张红艳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全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彭 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