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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菏牡民初字第1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彭永贵与陈勇武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永贵,陈勇武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牡民初字第1047号原告:彭永贵,农民。委托代理人:桑希广,山东陆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勇武。委托代理人:王涛,山东敬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永贵与被告陈勇武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永贵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永贵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永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80元,减半收取1190元,由原告彭永贵承担。审 判 长  魏东风审 判 员  沙素梅人民陪审员  岳 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孔令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