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初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唐某甲与唐某乙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甲,唐某乙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初字第162号原告唐某甲,男,201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法定代理人隆某某,女,197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委托代理人唐永花,湖南延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某乙,男,1978年2月14日出生,苗族,湖南省凤凰县人,住凤凰县沱江镇沙湾社区城北汽车站宿舍。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甲与被告唐某乙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唐某甲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现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依法免交。代理审判员 颜学超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田鹏飞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