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奈法民初字第8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吕振兴与尹海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振兴,尹海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奈法民初字第856-1号原告吕振兴,男,1979年9月2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告尹海龙,男,197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振兴诉被告尹海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吕振兴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振兴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振兴撤回对被告尹海龙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吕振兴承担。审判员 张春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韩志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