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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碑刑初字第00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任某某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碑刑初字第00106号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任某某,男,1985年11月16日出生于陕西省韩城市,汉族,初中文化,村民。2014年9月16日因本案被羁押,同年9月17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2014年10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辩护人刘某某,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碑检刑诉(2015)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蒋艺华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某某及其辩护人刘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为调取相关证据,公诉机关建议本案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6日18时许,西安市禁毒支队民警根据群众举报,在被告人任某某租住的本市碑林区东关长乐坊窦府巷轻工设计院家属院中单元一层中户内将被告人任某某抓获,并当场从其租住处查获白色塑料袋包装白色晶体物2包(经鉴定,净重53.30克,从中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上述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毒品案件立案报告表、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毒品检验鉴定报告及通知书、指认照片、毒品罚没收据、甲基安非他明检验单、情况说明、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笔录及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定案。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任某某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任某某的辩护人辩称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对被告人任某某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任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6日起至2021年9月15日止),并处罚金30000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晓光代理审判员  宋 博人民陪审员  薄少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罗凌轩窗体顶端窗体底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