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终字第19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上诉人伍万友与被上诉人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中前社区居民委员会无因管理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伍万友,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中前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无因管理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宁民终字第19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伍万友,无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中前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文靖西路108号。法定代表人易伟,该社区主任。委托代理人徐龙,江苏上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伍万友因与被上诉人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中前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前社区)无因管理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4)江宁民初字第38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中前社区原审诉称,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东虹园小区某幢507室是伍万友所有的房屋。该小区2号楼的化粪池多年来无人疏通、清理,漫溢严重,直接影响该楼46户居民出行,居民多次打12345投诉,其也多次出面协调,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此事,但一直得不到根本解决。今年,化粪池漫溢现象越来越严重,在大干100天环境大扫除中,其本着人性化管理,立足为居民服务的意识,就此事向住建局等有关部门反映。经江宁区房管局核实,该幢楼没有维修基金,如需彻底维修,维修费用应由该幢楼的住户自己承担。其遂请施工单位对该幢楼化粪池改造工程所需费用进行预算,并于2014年4月11日在小区及楼道内张贴了公示和预算表格。其工作人员挨家挨户上门征求意见,绝大多数居民同意维修,但不愿意承担全部费用,只愿承担维修经费的30%。为了居民的利益,其同意按预算费用的30%向2号楼46户居民收取,其余费用由其承担。自4月12日起,其向每户居民预收600元,截止4月16日,有36户居民各交付了600元。为了维护大多数居民的利益,其在居民尚未全部支付维修费用的情况下组织了施工,现已全部改造完工,并经验收合格,工程费用经决算为92350.55元(含合同外增加项目)。至起诉时,一共仅剩3户没有支付应当承担的维修费用。其认为权利、义务是对等的,其履行了无因管理的行为,伍万友享受了2号楼化粪池改造后整洁的环境和方便的出行,就应当承担相应的维修费用,有义务向其偿付该费用。故其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伍万友偿付其垫付的维修款6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伍万友原审辩称,中前社区要求其支付维修款没有法律依据,中前社区是为了执行大干100天的任务才进行化粪池改造的。该楼住户绝大部分是外地人,其所在单元只有三户是本地人,中前社区是用恐吓诈骗的方式要求其所在楼的居民交钱的。其认为其不应当交纳该费用。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伍万友系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东虹园某幢507室的房屋所有权人。东虹园小区某幢楼化粪池存在漫溢现象多年。2014年4月11日,中前社区在东虹园小区内张贴公示,内容为:“东虹园某幢住户:因下水道损坏导致化粪池漫溢,严重影响居民出行,急需改造,由于城开物业面临解散,至今未能解决这一直以来存在的问题,而该小区也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经对该楼栋下水道工程进行预算,预算价为85474.53元。已到房管局查过该幢楼没有维修基金,某幢共有46户住户,经核算每户均摊人民币1800元。”同时还公示了计价表。当日,中前社区工作人员上门征求东虹园某幢住户的意见,大部分住户同意维修,但认为维修费用太高,伍万友不同意维修。同年4月13日,中前社区召开会议,就东虹园小区因下水道损坏导致化粪池漫溢急需改造及维修费用征收一事进行讨论并形成会议纪要,一致意见为东虹园小区2栋每户居民分摊600元,其他剩余维修费用由社区自行支付。后中前社区就东虹园排污管道及混凝土硬化工程发包给南京市江宁区苏超建筑安装工程队施工,已施工完毕,并于2014年9月1日验收。中前社区为此共支付改造工程款92350.55元。同年9月19日,江苏上元律师事务所接受中前社区的委托,向伍万友送达了律师函,要求伍万友于2014年9月30日前向中前社区支付其应当承担的600元维修费用。因伍万友逾期未交,中前社区提起诉讼。审理中,伍万友认为东虹园某幢共有4个化粪池,有3个化粪池漫溢的比较严重,其系居住在4单元,4单元的化粪池并不漫溢,且其出门系向左拐,漫溢的化粪池在右边,漫溢对其出行没有影响,故其不同意维修或承担维修费用,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中前社区对此不予认可,同时认为2号楼化粪池漫溢已有多年历史,即使只有其中1个化粪池漫溢,亦是由堵塞引起,需要进行维修。上述事实,有房屋所有权证、公示照片、维修前后的现场照片、征求意见单、会议纪要、结算书、收据、工程验收表、律师函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原审法院认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本案中,因东虹园某幢楼化粪池漫溢现象严重,为了该楼全体业主的利益,中前社区组织人员对该楼排污管道及混凝土硬化工程进行施工,并垫付了工程款,该楼全体业主享受了该工程的利益,上述维修行为并非中前社区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因此,中前社区有权要求该楼全体业主偿付其为此支付的必要费用。某幢楼的化粪池及其上路面均属建筑物共有部分,由该楼的全体业主享受权利、承担义务,伍万友作为该楼的业主之一,应当分摊相应的维修费用。对于伍万友认为其所在单元的化粪池并不漫溢,且其出门往左走,故漫溢的化粪池对其没有影响,其不应当承担维修费用的主张,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对于中前社区要求伍万友支付维修费600元的诉讼请求,因不超过伍万友应当分摊的数额,故原审法院予以支持。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伍万友支付中前社区维修费600元,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原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伍万友负担(此款已由中前社区先行垫付,伍万友应当在支付中前社区上述维修费时加付此垫款)。上诉人伍万友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所住小区多年来脏、乱、差,没有人过问,直到去年南京市大干100天对环境进行整治,社区领导才想起把上诉人所在小区的化粪池漫溢、每个楼道及地面上的脏、乱、差全面进行了整治,但却叫上诉人所在的某幢楼每户居民交600元钱,对上诉人不公平,因上诉人居住在某幢4单元,化粪池漫溢对上诉人影响不大,而对某幢1、2单元的住户和4幢楼的住户影响较大,且上诉人出门是向左走,让上诉人交600元钱,依据不足,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在原审中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中前社区要求维持原判决。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涉案的东虹园小区某幢楼化粪池漫溢现象严重,给该幢楼的环境卫生造成了影响,亦给该幢楼的住户生活带来了不便。为了该楼全体业主的利益,中前社区在征得该幢楼绝大多数住户的同意,组织人员对该楼排污管道及混凝土硬化工程进行施工,并经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中前社区也为此垫付了工程款,该楼全体业主是该工程的实际受益者,上述维修责任并非中前社区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因此,中前社区有权要求该楼全体业主偿付其为此支付的必要费用,原审法院对此认定正确,本院应予维持。某幢楼的化粪池及其上路面均属建筑物共有部分,由该楼的全体业主享受权利、承担义务,伍万友作为该楼的业主之一,应当分摊相应的维修费用,伍万友上诉主张涉案的化粪池对其影响不大,其不应承担相应的维修费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本院对其上诉意见不予采纳。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伍万友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黄 林代理审判员 刘 凡代理审判员 汪德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亚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