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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同刑执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武玉东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大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武玉东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同刑执字第190号罪犯武玉东,男,1989年3月4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应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山西省大同监狱服刑。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31日作出了(2012)小店刑初字第7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武玉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1月6日起至2018年7月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3172.64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西省大同监狱于2015年5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大同监狱在减刑建议书中提出,罪犯武玉东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累计受监狱表扬奖励四次,嘉奖奖励一次。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认为罪犯武玉东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武玉东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受监狱表扬奖励四次,嘉奖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考核台帐、罪犯考核情况审批表及监管干警的证明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武玉东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律规定,可以减刑。因其系暴力犯罪且未执行财产刑和未履行民事赔偿,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武玉东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2年1月6日至2017年9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 平审 判 员  高存慧代理审判员  王之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常 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