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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官民一初字第00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陈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铜官民一初字第00287号原告:陈某,女,198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铜官山区。委托代理人:金春,安徽宪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某,男,197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铜官山区。委托代理人:钟义龙,安徽华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某诉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余卫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金春、被告许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钟义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年××月××日原告与被告登记结婚,婚生子许康睿于2007年5月10日出生。2010年双方因感情破裂,协商一致自愿离婚,婚生子许康睿抚养权归被告所有,双方同时就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2011年8月22日原告与被告在铜官山区民政局办理了复婚手续。2013年5月3日婚生女许陈睿出生。自复婚后被告仍沉湎于棋牌室赌博,不照顾家庭和小孩。原告多次劝告被告停止赌博,被告始终不听,反而对原告进行辱骂殴打。更为严重的是被告在原告再次怀孕期间还与其他女性保持不正当的男女关系,给夫妻感情造成严重的伤害,原告与被告的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为此,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婚生女许陈睿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三、判决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判决皖G×××××号出租车及该车的经营权归原告所有,判决被告返还原告14500元;四、判决原告与被告共同承担婚后共同债务30000元;五、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许某辩称:双方的夫妻感情没有达到破裂的程序,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只是偶尔在棋牌室打打小牌。被告对两个小孩是很负责的,目前两个孩子在被告处生活。原告对儿子不管不问,女儿也不带。原告在诉状中称被告与其它异性保持不正常关系不是事实。目前双方是存在一点矛盾,主要是因为原告在不和被告打招呼的情况下不开出租车,私自和别的男的出去玩,不管被告的感受,双方只是发生一些小冲突。原、被告共有两个小孩,原告只是要求抚养婚生女,在诉状中都不提婚生子的事,所以这个也是很不负责任的。这个出租车系被告婚前财产。经本院审理查明:××××年××月××日原告与被告登记结婚,婚生子许康睿于2007年5月10日出生。2010年双方曾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但次年8月22日双方又办理了复婚手续。2013年5月3日婚生女许陈睿出生。婚生子许康睿患有中枢性协调障碍。因琐事原告与被告时有争吵,遂成此诉。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和原告提交的结婚证、离婚协议和被告提交的身份证、户口本、南京儿童医院诊断证明、××证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结为夫妻后,家庭生活虽有波折,但双方经历短暂离婚后,又复婚并生育女儿,应当认定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现仅依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诉称的“赌博”、“对原告进行辱骂殴打”、“与其他女性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的事实,更不能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婚姻既是两个人的感情结合,也是相互间的责任担当,除非有证据证明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不可轻言离异。综上所述,对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陈某与被告许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余卫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邾海霞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