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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保中执字第24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保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云南良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2)

法院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保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南保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云南良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保中执字第249—8号申请执行人云南保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段仕武,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云南良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雷良钿,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4年9月29日作出(2013)保中执字第249-5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云南良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腾冲县腾越镇秀峰社区吉昌小区100号的房地产【土地证号:腾国用(2011)第******号】,现因申请执行人云南保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良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按双方和解协议的约定,应当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云南良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腾冲县腾越镇秀峰社区吉昌小区100号的房地产【土地证号:腾国用(2011)第******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段明树审判员  张 云审判员  丁 烈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殷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