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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行他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李梦强、刘志忠等与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梦强,刘志忠,张春玲,曹风芝,张秀敏,张建军,高彦光,史桂超,张保利,杨海民,李德胜,朱淑云,李凤文,刘瑞国,李艳春,黄玉梅,王效梅,徐国英,刘伟民,李金和,王淑娟,陈福安,王连忠,翟学庆,杨会敏,张连宇,刘桂敏,李志军,郭庆秋,张会明,赵德福,魏连生,徐文君,王学超,陈福文,宁希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唐行他字第4号起诉人李梦强。起诉人刘志忠。起诉人张春玲。起诉人曹风芝。起诉人张秀敏。起诉人张建军。起诉人高彦光。起诉人史桂超。起诉人张保利。起诉人杨海民。起诉人李德胜。起诉人朱淑云。起诉人李凤文。起诉人刘瑞国。起诉人李艳春。起诉人黄玉梅。起诉人王效梅。起诉人徐国英。起诉人刘伟民。起诉人李金和。起诉人王淑娟。起诉人陈福安。起诉人王连忠。起诉人翟学庆。起诉人杨会敏。起诉人张连宇。起诉人刘桂敏。起诉人李志军。起诉人郭庆秋。起诉人张会明。起诉人赵德福。起诉人魏连生。起诉人徐文君。起诉人王学超。起诉人陈福文。起诉人宁希成。2015年5月28日本院收到李梦强等36人诉乐亭县人民政府、乐亭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行政起诉状,要求确认被告的拆迁安置补偿行为违法,判令被告为原告置换等面积的二层临街门市楼或按市场价格给予原告货币补偿。本院认为,起诉人与乐亭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现起诉人就《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履行过程中的交付房屋、安置补偿等问题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之规定,本案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李梦强、刘志忠、张春玲等36人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沈荣进代理审判员  于 芳代理审判员  彭晓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晓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