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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蚌山行初字第00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马常云不服被告蚌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答复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蚌山行初字第00042号原告:马常云,女,196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蚌埠市蚌山区,现住蚌埠市。委托代理人:王守军,蚌埠市雪华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蚌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机构代码证69896026-4。法定代表人:孟祥光,局长。委托代理人:郭防,蚌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科科长。委托代理人:李乐鹏,蚌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策法规科科员。原告马常云不服被告蚌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访回复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马常云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常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常云负担。审 判 长  邵卫东代理审判员  徐 俊人民陪审员  张有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