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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刑初字第4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刘某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西刑初字第419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无业。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11月2日被广州市珠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0年1月16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2月13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二看守所。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以南市西检刑诉(2015)3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代检察员杨志良冲、被告人刘某出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2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携带毒品甲基苯丙胺及氯胺酮在南宁市西乡塘区坛洛镇街“千古一香”烧烤摊旁边时,被公安人员查获,公安人员当场从其身上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液体二支(俗称神仙水、净重:13.71克、15.15克)及毒品氯胺酮一包(俗称K粉、净重:22.67克)。经鉴定,上述神仙水成份均为甲基苯丙胺、MDMA、咖啡因和氯胺酮,K粉成份为氯胺酮。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证实,并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28.86克及毒品氯胺酮22.67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指控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携带毒品甲基苯丙胺及氯胺酮在南宁市西乡塘区坛洛镇街“千古一香”烧烤摊旁边时,被公安人员查获。公安人员当场从其身上查获毒品二支含甲基苯丙胺、MDMA、咖啡因、氯胺酮成分的液体(俗称“神仙水”、净重分别为:13.71克、15.15克)及一包氯胺酮(俗称“K粉”、净重:22.67克)。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09)海刑初字第1103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刘某的供述和辩解、毒品检验鉴定报告、毒品称量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氯胺酮而非法持有,数量分别为28.86克、22.67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刘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现又再犯非法持有毒品,系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3日起至2016年4月1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窦红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朱燕婷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