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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辖终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李芬芬与赵大朋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大朋,李芬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辖终字第2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大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芬芬。上诉人赵大朋因管辖权异议,不服即墨市人民法院(2015)即少民初字第17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大朋于2015年5月25日申请撤回对管辖权异议的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赵大朋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大朋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秀强审判员  李 敏审判员  周长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雪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