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辖终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李芬芬与赵大朋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大朋,李芬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辖终字第2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大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芬芬。上诉人赵大朋因管辖权异议,不服即墨市人民法院(2015)即少民初字第17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大朋于2015年5月25日申请撤回对管辖权异议的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赵大朋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大朋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秀强审判员 李 敏审判员 周长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雪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