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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旺苍执字第2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李真勇与旺苍县红兴煤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旺苍执字第248-1号申请执行人:李真勇,男,汉族,生于1974年1月16日。被执行人:旺苍县红兴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米晚成,负责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旺苍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旺劳人仲案字(2014)79号仲裁调解书,于2015年3月30日向被执行人旺苍县红兴煤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主动履行。但被执行人旺苍县红兴煤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旺苍县红兴煤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8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