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会法执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丁某某与会同县恒源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和赔偿养老保险损失争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某某,会同县恒源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4)会法执字第128号申请执行人丁某某,男,196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会同县人,职工。委托代理人卢长平,湖南怀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会同县恒源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会同县林城镇黄泥井061,组织机构代码:18936113-2。法定代表人龙明德,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丁某某与被执行人会同县恒源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和赔偿养老保险损失争议纠纷一案,会同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3月6日作出的会劳仲案裁字(2012)07号民事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丁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1日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丁某某与被执行人会同县恒源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和赔偿养老保险损失争议纠纷一案的执行标的总额为57953���。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采取各种执行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会同县恒源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丁某某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会同县恒源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线索,且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款、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丁某某与被执行人会同县恒源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和赔偿养老保险损失争议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会同县恒源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丁某某可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陶湘宁审判员 甄上标审判员 林玉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熊卫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