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兴少民初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邱某与周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周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熟兴少民初字第00005号原告邱某。被告周某甲。原告邱某诉被告周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后,因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向被告周某甲公告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等,于2015年5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邱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某甲经本院公告送达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邱某诉称:与被告于2011年经人介绍认识,××××年××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名周某乙。婚后半年夫妻关系尚好,后被告常夜不归宿,甚至离家出走,2014年12月6日被告又离家出走后未归,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为此向法院起诉,要求:1、原告与被告离婚;2.女儿周某乙抚养权依法判决;3、财产依法分割。被告周某甲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1年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名周某乙。原、被告婚后一段时间夫妻关系尚好。后因被告对家庭子女不照顾,常夜不归宿,甚至离家出走,至夫妻间产生矛盾。2014年12月6日,被告又离家出走,故原告诉讼来院。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出生证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合法婚姻,应受法律保护。婚后一段时间夫妻关系尚好,本院综合分析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只要被告能改正自己的不足,珍惜已建立的夫妻感情,互相理解,互相信任,和好是有可能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邱某与被告周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邱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苏州园区支行,账号:10×××99。审 判 长 邵宝华人民陪审员 徐 标人民陪审员 严雪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立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