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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法民初字第007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有限公司丰都支行与杨世贵、熊娅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法民初字第00726-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住所地丰都县三合街道平都大道东段2号。负责人秦渝红,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马仕洪,重庆王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世贵,男,197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熊娅琴,女,198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诉被告杨世贵、熊娅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0元,减半收取34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崔龙均人民陪审员  吴仁莲人民陪审员  陈艳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谭秋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