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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利民一初字第019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程凤兰诉被告李志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凤兰,李志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一初字第01979号原告:程凤兰,女,汉族,1949年6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李志威,男,汉族,1984年10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凤兰诉被告李志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原告程凤兰于2015年05月28日向本院递交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原告程凤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凤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免交。审判员  王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路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