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法民初字第03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刘方友,刘方前等与陈州莲,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永川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方有,刘方前,刘方英,刘方桂,陈州莲,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法民初字第03082号原告刘方有,男,1968年11月7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原告刘方前,男,1970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原告刘方英,女,1972年3月29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原告刘方桂,女,1975年9月2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委托代理人阳利,重庆市永川区三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州莲,女,1971年7月2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汇龙大道腾龙装饰城六楼。负责人邓辉,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娟,重庆通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方友、刘方前、刘方英、刘方桂与被告陈州莲、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方友、刘方前、刘方英、刘方桂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宣判前,原告刘方友、刘方前、刘方英、刘方桂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方友、刘方前、刘方英、刘方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30元,减半收取2865元,由原告刘方友、刘方前、刘方英、刘方桂负担。审判员 李正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