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初字第16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刘吉成、王素平、刘小丰与赤峰市红山区文钟镇西水泉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吉成,王素平,刘小丰,赤峰市红山区文钟镇西水泉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初字第1613号原告刘吉成,男,195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红山区。原告王素平,女,1958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刘吉成。原告刘小丰,女,198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刘吉成。被告赤峰市红山区文钟镇西水泉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代表人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吉成、王素平、刘小丰与被告赤峰市红山区文钟镇西水泉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吉成、王素平、刘小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69元,邮寄送达费80元,合计349元,由原告刘吉成、王素平、刘小丰负担。审判员 周智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董 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