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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民初字第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代银霞诉张兴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银霞,张兴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民初字第373号原告代银霞,女,1966年4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张兴美,女,45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代银霞与被告张兴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代银霞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代银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银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代银霞负担。审判员  丁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