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民初字第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代银霞诉张兴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银霞,张兴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民初字第373号原告代银霞,女,1966年4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张兴美,女,45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代银霞与被告张兴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代银霞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代银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银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代银霞负担。审判员 丁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