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穗中法执字第1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陈德棉与黎凯玲仲裁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 知 书(2015)穗中法执字第1303号陈德棉、黎凯玲:关于你们与广州市易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收到你们的申请执行书。经查,本院曾依据该仲裁裁决于2010年9月20日以(2010)穗中法执字第2273号立案执行,并于2010年10月15日裁定指定该案由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执行。2010年12月10日,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番法执字第4180-4204-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包括该案在内的若干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鉴于你们已循法定途径向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并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请求,本院依法对你们的申请执行书不予处理。特此告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