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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2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重庆市南川区佳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张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南川区佳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张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2028号原告重庆市南川区佳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南城街道和平路时代商都B-2-2号,组织机构代码67101992-5。法定代表人皮中满,重庆市南川区佳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毅,重庆市南川区佳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罗琴,重庆祥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萍,女,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南川区佳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重庆市南川区佳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南川区佳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市南川区佳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南川区佳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市南川区佳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丽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佳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