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汝民初字第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张晓燕与张占虎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汝民初字第622号原告张某甲,女,汉族,住汝阳县城关镇,市民。委托代理人王站伟,汝阳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张某乙,男,汉族,住址同上,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起诉,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张小丽审 判 员 申山虎人民陪审员 魏颜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杜亚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