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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汝民初字第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张晓燕与张占虎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汝民初字第622号原告张某甲,女,汉族,住汝阳县城关镇,市民。委托代理人王站伟,汝阳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张某乙,男,汉族,住址同上,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起诉,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张小丽审 判 员  申山虎人民陪审员  魏颜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杜亚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