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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汤瓦民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白新堂与浩红顺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新堂,浩红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汤瓦民初字第131号原告白新堂,男,196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浩红顺,男,197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新堂诉被告浩红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新堂于2015年5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新堂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新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白新堂负担。审判员  屈克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来 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