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驿民初字第18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原告屈某与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驿民初字第1825号原告屈某。被告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屈某与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屈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屈某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屈某负担。审 判 长 王 磊人民陪审员 高丰立人民陪审员 胡留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何 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