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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驿民初字第18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原告屈某与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驿民初字第1825号原告屈某。被告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屈某与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屈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屈某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屈某负担。审 判 长  王 磊人民陪审员  高丰立人民陪审员  胡留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何 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