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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一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长春市总工会与吉林亚泰富苑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市总工会,吉林亚泰富苑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一初字第5号原告:长春市总工会,住所:长春市人民大街2136号。法定代表人:袁玉树,主席。被告:吉林亚泰富苑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重庆路618号。法定代表人:张凤瑛,经理。原告长春市总工会与被告吉林亚泰富苑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通知其预交诉讼费,未预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本院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王晓艳代理审判员  李 迪代理审判员  白雪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米志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