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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泾执字第00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罗海燕申请执行刘波抚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海燕,刘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泾执字第00292号申请执行人罗海燕,女,汉族,村民。被执行人刘波,男,汉族,村民。罗海燕申请执行刘波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依据泾阳县人民法院(2012)泾民初字第00828号民事判决书,刘波支付罗思悦抚养教育费2400元给罗海燕。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完全履行判决义务,且申请人已领取。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泾执字第00292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剑斌审 判 员  赵卫斌代理审判员  胡立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藏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