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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乳调民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郑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乳调民初字第94号原告郑某。被告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诉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实际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崔常勇代理审判员  于晓波人民陪审员  宋 鑫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力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