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滨商初字第00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陈建峰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峰,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
案由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滨商初字第00243号原告陈建峰。委托代理人薛本肖,江苏求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韦安,江苏求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梁青路4号。法定代表人张建平,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建峰诉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建峰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陈建峰自行决定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建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建峰负担。代理审判员 贺锡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祖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