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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岚民一初字第9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丰某与胡浩、安徽省圣诺金资源贸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丰某,胡浩,安徽省圣诺金资源贸易有限公司,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岚民一初字第919-1号原告丰某,学生。法定代理人丰成起,居民。被告胡浩,男,居民。被告安徽省圣诺金资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法定代表人张传虎,经理。被告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诉讼代表人刘敏俊,总经理。本院于2012年5月14日作出(2012)岚民保字第137-2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依法将丰某提供的担保财产财产担保人秦绪伦的车辆(车辆号牌:鲁L×××××;发动机号码:95005269)予以查封。现本案已审结,被告的赔偿义务已确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财产秦绪伦的车辆(车辆号牌:鲁L×××××;发动机号码:95005×××)的查封。审判员  崔常秀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 蕾 搜索“”